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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大学外教管理条例

 作者:admin发表时间:2017-03-15点击:

为了保障外籍教师生活安全,顺利完成在合同期内的教学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1. 学校根据合同为外籍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及生活条件;合同以外的要求,可以向国际交流处提出。国际交流处应尽力协助解决。

2. 外籍教师享受中国的下列节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其他法定节日。

3. 外籍教师应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及其他政策。中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外专、外教有坚持自己信仰的自由,但不得从事传播宗教等与身份不符的活动。在校外籍人员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不得成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各种组织。

4. 外籍教师应尊重中国的政治和社会政策,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不干涉中国的内政。

5. 外籍教师应遵守“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外国人管理告知书”。

6. 学校允许外国专家、外教在保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举办庆祝其节日、国庆日、独立日等庆祝活动,但举办前须报请批准,活动中不得有反华、宣传宗教、淫秽或攻击第三国的内容。一经发现,将立即停止其活动,并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7. 外籍教师应从入境之日起30天内,须办理完签订合同、专家证和居留证等手续。

8. 外籍教师如需离开株洲市,应将其行程通知国际交流处,并不得影响教学工作。

9. 外籍教师应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10. 外籍教师应遵守我校的工作制度和上级有关部门对外教的管理规定,接受学校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工作。

11. 外籍教师在校内张贴告示、通知、广告、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等,应当征得国际交流处同意,张贴物应张贴在指定地点。出版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12. 外籍教师应对学校提供的房间内所有设备必须细心爱护,并遵守操作规程。如有人为损坏或丢失,应负责赔偿。

13. 外籍教师有任何维修要求或对服务、设施、装备等不满,可向国际交流处提出,由国际交流处负责派人维修和协调。

14. 注意节水节电,注意防火。离开房间时,关掉电扇、电暖气、空调、电视、电吹风、电熨斗、电灯、微波炉等电器设备。

15. 在合同期内,外教在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和中国境外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16. 合同期满离校时,应将外国专家证交回国际交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