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国家留学基金委国际组织实习项目即将开放申请。此次项目包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贸易中心,三大国际组织,共提供64个实习名额并由国家全额资助。现将该项目申请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报名时间:2018年4月1日-20日。
二、申请人要求:
1、申请人申请时年龄满18周岁,不超过32周岁(1985年1月以后出生)
2、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优秀应届硕士、博士毕业生(毕业年度内)。
(二)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的国家公派或自费应届硕士、博士毕业生(毕业年度内)。
(三)申请时已获得所列岗位录用函(通知)、尚未开始实习的人员。
3、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交至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511办公室统一受理后,逐级上报。
三、具体选派机构及相关要求: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2018年计划选派33人赴教科文组织总部及地区办事处实习。实习期限一般为12个月,具体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录用通知为准。国家留学基金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等)和艰苦地区补贴。奖学金资助标准为1800欧元(2400美元)/人/月,艰苦地区补贴按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艰苦地区补贴标准》提供。
2、国际贸易中心:
2018年计划选派6人。实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实习地点为国际贸易中心总部(瑞士日内瓦)。实习期间可根据特定工作任务安排赴其地区办事处。国家留学基金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等)和艰苦地区补贴。具体资助方式、资助标准等以录取文件为准。
3、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2018年计划选派25人到开发计划署总部及其国别/地区处实习。实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具体以开发计划署录用通知为准。国家留学基金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等)和艰苦地区补贴。具体资助方式、资助标准等以录取文件为准。
四、申请指南:
1、申请人根据各国际组织公布的2018年岗位,选择1-2个意向岗位,并在个人陈述中予以说明。
2、网上报名时间为2018年4月1日-20日。申请人须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http://apply.csc.edu.cn),按照《网上报名指南》在线提交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应确保齐全、真实有效。请注意报名截止时间:因需各推荐单位及上级部门审批推荐,申报者需尽早申请,并于2018年4月13日完成在线报名,并按要求将相关纸质材料报送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科技楼511办公室),报送材料时,需本人带原件核验,逾期不予受理。
3、申请人只能选择一个国际组织合作项目进行申报,不得同时申报其他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4、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负责申请受理工作:有关高校负责受理本校人员的申请;在外留学人员的申请委托现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受理;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所在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单位负责受理。
5、实习结束后,实习人员应当按期回国并履行在国内工作、学习两年(以下简称服务期)的义务,及时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报到等手续,并提交工作报告及外方工作鉴定。如在服务期内出国留学,须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报备,服务期顺延。
6、实习人员如能继续留/赴国际组织工作,或在服务期内留/赴国际组织工作,视同履行服务期义务。实习人员按期回国后如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不受回国后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
五、其他相关事项:
1、2018年国际组织实习项目专栏:
http://www.csc.edu.cn/chuguo/s/1118
2、2018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全国普通高校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选派管理办法:
http://www.csc.edu.cn/article/1120
3、2018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赴国际组织实习选派工作流程:
http://www.csc.edu.cn/article/1119
4、2018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全国普通高校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
http://www.csc.edu.cn/article/1121
5、附:面向在外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别:
美国、加拿大、古巴、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以色列、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捷克、德国、法国、瑞士、比利时、奥地利、荷兰、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瑞典、丹麦、挪威、芬兰、英国、爱尔兰、匈牙利、塞尔维亚。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1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