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
为了进一步加快湖南工业大学国际化进程,鼓励我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开拓国际视野,提高参与全球竞争的能力,截至2025年2月,我校和国(境)外54所高校(含科研院所)建立了140个合作项目,以及两个带薪实习项目(赴日/赴美)。54所合作高校中,欧洲14所,美洲2所,澳洲和新西兰7所,亚洲31所。140个合作项目涵盖了双学位留学项目,学期学年互认学分交换留学项目,本升硕和硕升博留学项目,寒暑假研学项目等。具体信息如下:
二、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报名与审批
1.报名条件与项目选择
1.1报名条件
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学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有刻苦钻研、奋发进取的精神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2)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较强的独立生活能力及环境适应能力。
(3)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或受处分记录,按时缴纳在校期间费用。
(4)成绩良好,无不及格课程,外语水平达到规定要求。
(5)满足所申请项目的具体要求。
1.2项目选择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有意愿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学生请关注“湖工大国际交流” 微信公众号,或登录湖南工业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https://gjjlc.hut.edu.cn),选择适合的项目。依次扫描下述二维码线上报名,下载申请、审批等表格(附件1~8),加入留学QQ群(群号:703914501)。首先填写《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附件1),将签名和按手印后的扫描版申请表电子档发送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邮箱:huwenwen@hut.edu.cn),纸质文件交到湖南工业大学河西校区崇德楼513办公室(电话:0731-22183483)。
2.信息复核与项目选拔
2.1信息复核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复核报名信息后,通过电话或微信的方式联系已经线上报名的学生,并通知学生项目选拔的相关事宜。请报名学生保持电话畅通,并请及时回复短信、微信或QQ信息。
2.2项目选拔
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分为非选拔项目和选拔项目。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2.2.1非选拔项目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复核报名信息后,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官网上公示拟推荐名单。拟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学生则需同步准备国(境)外合作高校的申请资料。我校向国(境)外合作高校提交推荐名单和正式申请资料,等待合作方的最终录取结果。
2.2.2选拔项目
选拔项目的选拔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为考试;第二种为材料审查。
(1)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与面试,具体的考试方式、时间、地点、要求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通过电话、微信或QQ等方式提前通知报名学生。
(2)材料审查
材料审查主要包括:①本科、研究生学业成绩单(加盖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公章的中文原件和外语翻译件);②外语成绩证明(大学英语四六级、英语专业四八级、牛津英语、雅思、托福、日语、德语等证明材料的彩色复印件);③中外文个人简历(包含基本信息、学习和工作经历、主要科研业绩、获奖情况等)。请将前述科研业绩、获奖情况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交给所属学院外事专干核查。核查无误后,请外事专干在复印件上签字,然后由申请人将签字后的复印件交到湖南工业大学河西校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崇德楼513办公室。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联合相关部门对报名学生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择优推荐的原则,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官网上公示拟推荐名单。拟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学生则需准备国(境)外合作高校的申请资料。我校向国(境)外合作高校提交推荐名单和正式申请资料,等待合作方的最终录取结果。
2.2项目审批
收到国(境)外合作高校录取通知书的学生,请立即填写《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审批表》(附件2),按要求完成校内审批流程, 并将签名和按手印后的扫描版审批表以及录取通知书电子档发送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邮箱:huwenwen@hut.edu.cn),同时将对应纸质文件(录取通知书只需提交彩色复印件)交到湖南工业大学河西校区崇德楼513办公室(电话:0731-22183483)。
3.行前管理
3.1出国(境)手续办理
请申请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学生及亲属认真填写以下材料,并将签字后的扫描件发送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邮箱:huwenwen@hut.edu.cn,材料(1)~(3)的原件,以及材料(4)的彩色复印件请提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崇德楼513办公室)。
(1)《湖南工业大学出国(境)学习承诺书》(附件3)
(2)《湖南工业大学出国(境)学习学生声明》(附件4)
(3)《湖南工业大学出国(境)学习学生亲属声明》(附件5)
(4)护照(或港澳通行证、赴台通行证)首页扫描件和国(境)外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伤保单(时间跨度至少须为出国(境)之日至回国(境)之日有效。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赔付总额应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此外,请确认上文提到的《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附件1),《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审批表》(附件2)也已提交,即出国(境)前务必确保已将附件1 - 附件5共五份文件的电子档和纸质档全部提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3.2行前教育
参加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的“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行前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将提前通知申请人具体时间与方式。
4.变动申请
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学生确因不可抗力需中途终止在外学习提前回国的,延长学习期限推迟回国的,或变更专业、变更身份、变更学校的,需出具书面报告以及填写《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变动申请表》(附件6),征得双方学校同意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已通过出国(境)交流学习审批,无故放弃交流学习或未经审批随意变更者,我校将不再接受其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
5.境外学习
学生到达国(境)外高校后,应于 1 周内将国(境)外住址和联系方式,通过邮件(收件邮箱:huwenwen@hut.edu.cn)、微信或QQ发送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项目负责老师。
学生在外期间,应定期通过联系导师或各学院外事联络老师汇报国(境)外学习和生活情况,并认真收集图文影像资料填写《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总结报告》(附件7)和拍摄国(境)外学习生活视频。学生在外期间,若遇到重大事件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驻外机构和所在学院报告,学院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分管校领导汇报情况。
6.返校手续
学生完成国(境)外学交流习任务后,必须及时返校到原所属学院辅导员处报到,并在返校后1周以内,将《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出国(境)外交流学习总结报告》电子文件,国(境)外学习生活视频1个(5~8分钟),以及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的结业证书/结课证书/成绩证明/学位证书等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发送至国际合作交流处(邮箱:huwenwen@hut.edu.cn),前述文件的彩色复印件,请提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崇德楼513办公室)。
同时请在返校后1周以内,填写《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成绩与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8),并到相关部门签字盖章,完成成绩与学分互认审核工作。签字盖章完毕的《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成绩与学分认定申请表》原件交至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存档,扫描件发送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邮箱:huwenwen@hut.edu.cn),彩色复印件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崇德楼513办公室)。原所属学院负责衔接毕业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发放事宜。
我校每年进行一次出国(境)交流学习奖学金评定工作。若因学生个人原因,未按时间和按要求办理上述手续,提交相应材料,导致奖学金未能评定的,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
※常见问题
Q1:我在申请初始阶段还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S1:在准备申请项目时请确保持有一年以上有效护照,如暂无护照,请确保护照能在项目启动前办理下来。在拿到签证前,可以查询和预约但切勿提前购买机票。请提前准备项目所需语言能力证书或相关官方证明。鉴于QQ邮箱以及数字结尾邮箱如163邮箱等,在与境外沟通时出错频率较高,申请人应在申请国(境)外项目之前准备好(outlook/sina/yahoo)等邮箱。在申请过程中,如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转交材料,请自行检查好所需材料,按外方申请学校要求将所需材料按顺序整理好送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某些国(境)外学校可能会将录取通知书平邮寄至学校,请在对方确认对方寄出后自行到学校收发室(崇德楼1楼)查询。平邮寄到达收发室后20日内无人领取的,邮局将视为无法送达或直接原路返回,由此导致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Q2:如何办理护照?
S2:办理护照流程:(1)在微信中搜索“移民局12367”,→(2)选择“中国公民服务”,→(3)选择“现场办证预约申请”,→(4)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登陆信息,→(5)选择办证类型“普通护照”,→(6)选择最近的办证地区(建议选择株洲市民中心出入境接待大厅),→(7)选择最近的办证时间。→(8)带好身份证和学生证按照预约的时间到预约的地点办理护照。※必要时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崇德楼511-1,电话:0731-22183870)可以出具出国交流证明和护照办理加急函。
Q3:如何办理出境手续?
S3:登陆目的国驻华大使馆网站查阅并准备签证所需材料,持护照、费用支付证明及其他所需有效证件到使馆申请签证。若本人不会办理签证,请仔细核查正规签证中心或代办机构进行签证办理。
Q4:毕业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可以获得外方高校学位,还需要提交我校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参加我校毕业论文答辩吗?
S4:根据《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试行)》(湖工大政发字〔2024〕18号)管理规定,本科生第四学年、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第三学年派出的交换学习者,均需按照学院要求提交学位论文(毕业设计),申请线上或者线下学位论文答辩,否则将不能如期申请我校毕业证、学位证,相关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三、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学校国际化进程,鼓励我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开拓国际视野,提高参与全球竞争的能力,并规范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具有中国国籍和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含本科生、硕博士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是指学生赴国(境)外进行的学习、实习、比赛、培训、科研、会议等学习交流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归口管理,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财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共同参与。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工作职责:负责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工作的综合协调;为学院提供相关政策指导和业务支持;校级交流学习项目的拓展和维护;协调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协议审核、学生遴选等工作;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行前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离校和返校手续;负责各类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数据的统计。
第五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负责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学分转换和成绩认定、出具在校成绩证明等工作;参与本科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协议审核、学生遴选、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院工作职责:负责研究生学籍管理、学分转换和成绩认定、出具在校成绩证明等工作;参与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协议审核、学生遴选、奖学金评定工作;督促相关学院做好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工作职责:负责出国(境)学生涉及的校内宿舍管理事宜;参与本科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学生遴选、奖学金评定工作;督促相关学院做好本科生在外学习期间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工作职责:负责对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的学费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对有学校经费支持的交流学习项目进行经费发放与结算。
第九条 各学院工作职责:开发、拓展与维护本学院相关学科、相关专业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负责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在本学院的宣传推广、组织报名、材料审核与初选推荐;负责学生在外的安全教育、政治思想教育、定期联络等事宜,跟踪学生在外学习的情况,督促学生在学习期满后办理回校报到手续,并配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实施相关管理。
第三章 项目分类
第十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有短期项目与长期项目,短期项目指出国(境)交流学习不足3个月的项目,长期项目指出国(境)交流学习3个月及以上的项目。
第十一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包括国家公派项目、学校公派项目和个人联系项目。国家公派项目指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的留学项目、国家或湖南省组织的其它派出项目。学校公派项目指根据学校与国(境)外高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或经学校批准,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交流学习项目。个人联系项目指学生自行联系的各类学习交流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的准入工作遵循安全可靠、合法规范、注重质量的原则。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活动以及向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学生信息、宣讲场地等。学生个人联系项目应前往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国(境)外高等教育机构(认可名单以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信息为准),且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
第四章 选派标准和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遴选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审批、择优选派”的原则。学生申请出国(境)交流学习前,须征得家长同意。
第十四条 申请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学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有刻苦钻研、奋发进取的精神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2、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较强的独立生活能
力及环境适应能力。
3、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或受处分记录,按时缴纳在校期间费用。
4、成绩良好,无不及格课程,外语水平达到规定要求。
5、满足所申请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公派项目、国家公派项目的校内遴选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各类项目的时间节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2、学院组织学生申报。学生填写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学院初审。学院初审通过并完成公示后,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联合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开展项目复审,遴选确定人员名单并完成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4、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省教育厅、相关政府部门或国(境)外合作高校报送推荐学生名单和申报材料。
5、学生被录取后办理相关留学或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 个人联系项目的审批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学院初审。
2、学院初审申请材料并签署推荐意见,上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复审申请材料、审批备案。
4、审批通过后,学生办理相关留学或离校手续。
第五章 派出手续办理
第十七条 学生持审核通过的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根据教务处、研究生院提供的模板格式及要求,撰写并打印学籍及成绩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教务处、研究生院审定盖章后,到校长办公室加 盖学校印章。
第十八条 出国(境)学习一学期及以上者,持审核通过的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到学生工作部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九条 出国(境)交流学习者,在派出前须到财务处完成学费等相关费用的缴纳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党、团员出国(境)交流学习者,应事先主动向所在党、团支部报告,并按照党、团员出国(境)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校审批,学生自行出国(境)交流学习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相关责任均由学生本人承担。违反校纪和学籍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行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派出前须在学院指导下确认和规划好课程、实习、学分认定、成绩转换、毕业答辩等相关事宜,对潜在学业冲突做出预案,并依照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或学籍异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按照所赴国家(或地区)和邀请单位要求,购买在外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并在派出前提交学院备案。出现伤害事故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及保险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四条 派出前,学生必须按要求参加行前教育,行前教育包括爱国主义教育、涉外安全教育、个人安全事项提醒和学业规划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派出前,学生及其亲属需签署出国(境)外学习承诺书,并提交学院备案。
第七章 境外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做好在国(境)境外学生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工作,明确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与在外学生建立动态联络机制,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业和身心健康状况等,及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到达国(境)外高校后,应于1周内将国(境)外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学院指定的联系教师。学生在外期间,应定期通过联系教师向学院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遇到重大事件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驻外机构和所在学院报告,学院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分管校领导汇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外期间,需自觉维护祖国、学校荣誉及留学人员的良好形象,遵守外事纪律,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外期间,原则上不能转换学校、改变留学身份与交流期限,不能中途转往其它国家或地区,在交流学习期满后应按时回校。如因特殊原因需缩短或延长学习期限,需提前向双方大学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国(境)外学习变动申请表,经双方大学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在外期间,为了保留我校学籍,需按我校规定缴纳相应学期(年)学费。
第八章 返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完成国(境)外学习任务后,应及时返校,到所在学院报到,办理学籍、学分、宿舍等相关事宜,提交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回国报到单以及相关项目要求的总结材料。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以学期(或学年)为时间单位参加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且专业对口或相近的,
可申请整体学分认定:在国(境)外学校学习期间,修满研修计划学分即相当于其在我校对应学期(或学年)修满相应学分。在国(境)外学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数量和我校对应学期应修课程数量不对等时,在外所获各科成绩的平均分,转换为我校对应学期(或学年)每门课程成绩的具体分数,以及该分数对应我校的相应绩点。
第三十三条 学生赴国(境)外开展少于一个学期的交流学习,选修的专业课程学分和成绩可认定我
校专业课程学分和成绩,选修的非专业课程学分和成绩可认定我校选修课程学分和成绩。其他实践、调研类访学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我校实践课程学分,课程成绩仅认定为及格与否。
第三十四条 本科生第四学年、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第三学年派出交换学习者,须按照我校规定参加毕业资格审核,向所在学院提交《湖南工业大学赴国(境)外学习学生预毕业申请表》。逾期未提交者,将不能如期申请我校毕业证、学位证,相关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本科生第四学年、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第三学年派出交换学习者,还需按照学院要求撰写学位论文,申请线上或者线下学位论文答辩,否则将不能如期申请我校毕业证、学位证,相关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各学院负责汇总并填写本学院《湖南工业大学赴国(境)外学习学生预毕业名单》,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教务处、研究生院根据我校毕业证及学位证发放标准,分别负责审核并办理赴国(境)外学习的本科生、硕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证、学位证发放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所选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返校后该课程成绩不予认定和转换,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在外学习期间有表现不良或擅自更改行程、日期者,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章 奖学金
第三十七条 学校在每年的经费预算中划拨一定金额的专项经费,用于设立国际交流奖学金,资助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
第三十八条 满足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参加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且在项目结束时仍为我校在读学生者,均有机会申请国际交流奖学金。奖学金评审实行公平竞争机制,由评审工作小组根据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在校期间综合表现等评定是否获得奖学金及奖学金等级与类别。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同一学历阶段,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国际交流奖学金。已通过国家公派项目或校内校外其他渠道获得全额资助的学生(含合作高校免学费的交换生)不再享受学校国际交流奖学金。
第四十条 国际交流奖学金共设三个等级,各等级类别及其奖学金标准如下:
1、一等奖学金:适用于参加长期项目、赴全球排名前200名(含)的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者,下设A1、A2、B1、B2、C1、C2六个类别。赴亚洲高校交流学习、学习期限不低于1学年者,可申请一等A1类奖学金,奖学金额度为K×2万元/人次;赴亚洲以外高校交流学习、学习期限不低于1学年者,可申请一等A2类奖学金,奖学金额度为K×4万元/人次;赴亚洲高校交流学习、学习期限不低于6个月者,可申请一等B1类奖学金,奖学金额度为K×1.2万元/人次;赴亚洲以外高校交流学习、学习期限不低于6个月者,可申请一等B2类奖学金,奖学金额度为K×2.4万元/人次;赴亚洲高校交流学习、学习期限不低于3个月者,可申请一等C1类奖学金,奖学金额度为K×0.6万元/人次;赴亚洲以外高校交流学习、学习期限不低于3个月者,可申请一等C2类奖学金,奖学金额度为K×1.2万元/人次;
2、二等奖学金:适用于参加长期项目、赴全球排名200名(不含第200名)之外的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者,下设A1、A2、B1、B2、C1、C2六个类别。赴亚洲高校交流学习、学习期限不低于1学年者,可申请二等A1类奖学金,奖学金额度为K×1万元/人次;赴亚洲以外高校交流学习、学习期限不低于1学年者,可申请二等A2类奖学金,奖学金额度为K×2万元/人次;赴亚洲高校交流学习、学习期限不低于6个月者,可申请二等B1类奖学金,奖学金额度为K×0.6万元/人次;赴亚洲以外高校交流学习、学习期限不低于6个月者,可申请二等B2类奖学金,奖学金额度为K×1.2万元/人次;赴亚洲高校交流学习、学习期限不低于3个月者,可申请二等C1类奖学金,奖学金额度为K×0.3万元/人次;赴亚洲以外高校交流学习、学习期限不低于3个月者,可申请一等C2类奖学金,奖学金额度为K×0.6万元/人次。
3、三等奖学金:适用于参加短期项目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者,下设A、B两个类别。赴亚洲高校交流学习者,可申请三等A类奖学金,奖学金额度为K×0.2万元/人次;赴亚洲以外高校交流学习者,可申请三等B类奖学金,奖学金额度为K×0.3万元/人次。
K为调整系数,由学校根据当年度国际交流奖学金经费预算与各等级、各类别奖学金拟资助学生人数予以调整。学校全球排名依据QS世界大学排名、Times世界大学排名、US News 世界大学排名、ARWU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最新公布的排名数据确定,满足四大排行榜中任何一个,即予以认定。特殊交流项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单独制定奖学金政策与奖励标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国际交流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提交国际交流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支撑材料,学院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完成公示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完成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通过后公开发布。
第四十二条 长期项目奖学金分两次核发,项目开始和结束时各一次。项目开始时,奖学金获得者提交发放申请表,核发奖学金额度的50%。交流完毕返校后,奖学金获得者提交发放申请表、学业成绩单、研究报告或项目总结等,经审核通过后核发剩余50%。审核不通过者,剩余50%不予核发。
短期项目奖学金一次性核发。项目完成后,奖学金获得者提交奖学金发放申请表、学业成绩单、研究报告或项目总结等,经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审核不通过者,不予核发。
第四十三条 国际交流奖学金的申请、评审与发放严格依据本管理办法执行,奖学金由财务处统一划入(或报销至)学生银行卡,奖励结果接受学校纪委、审计及财务等部门监管。
第四十四条 奖学金获得者若未能按要求完成学习交流任务,或在学习交流期间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或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奖学金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视情节严重情况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实施学院内部鼓励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配套政策。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17年颁布的《湖南工业大学国际交换生管理办法(试行)》(湖工大政字〔2017〕13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